丈夫遭遇車禍,怎樣與公婆分配死亡賠償金
我與丈夫結婚15年來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(無子女),由于我身患殘疾、生活難以自理,平時靠丈夫的收入維持生計。而公婆在我們婚后即已分家另過,如今都不到60歲,身體健康,有著較高的固定收入。
一個月前,我丈夫死于車禍。對于丈夫的數十萬元死亡賠償金,公婆認為屬于遺產,應按照繼承法規定,由他們和我平均分割,即他們分得2/3,我分得1/3。
請問:我可以要求多分嗎?
你有權要求多分。
首先,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。一方面,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,由致害人給其近親屬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補償。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。前者產生于死者死亡之后,在死者死亡前并不存在;后者則在死者死亡前便已經客觀存在。同時,受害人死亡后,其親屬雖然享有索要死亡賠償金的權利,但權利能否兌現、兌現多少,取決于加害人的賠償能力。如果加害人有能力賠償,權利自然轉化成了財產;如果加害人沒有能力或者能力有限,權利便無法轉化成財產或全部轉化成財產。也就是說,死亡賠償金的多少具有不確定性,而遺產則是確定的。
二,死亡賠償金“給近親屬補償”的屬性,決定了應按照死者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生活緊密程度、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來分割。前者主要考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應有狀態、現實情形及倫理道德;后者主要考量死者生前對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的扶助、撫養、贍養義務。你一直與丈夫共同生活,而公婆早已分家另過;你身患殘疾、生活難以自理、無經濟來源,靠丈夫維持生計,而公婆身體健康、有較高的固定收入,這些均表明你應當多分。
三,根據繼承法第3條之規定,遺產包括:(一)公民的收入;(二)公民的房屋、儲蓄和生活用品;(三)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(四)公民的文物、圖書資料;(五)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;(六)公民的著作權、專利權中的財產權;(七)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。而其中第(七)所指的“其他合法財產”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〈繼承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3條明確為“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”。從這一角度上看,死亡賠償金也不在遺產范圍內。既然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,自然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進行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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